各类征信信息的法律性质分析

当前,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各类信息流通成本大大降低,扩展了征信业的信息处理范围,例如判断个人信用状况不再仅仅参考信贷信息,还参考赊销赊购、公用事业缴费信息、行政守法、司法裁判等替代信息。

征信业是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信息处理业务,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个人信用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因此征信业需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2021年生效实施的《民法典》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但配套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颁布;同时,除《征信业管理条例》外,大部分行业的信息处理尚无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各类替代信息反映的社会经济活动与金融活动存在本质不同,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体系角度分析征信机构处理各类信息的法律依据,推动征信业步入法治建设的轨道。

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

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在2020年12月召开的“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工作推进现场交流会上指出[ 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www.pbc.gov.cn信息栏目。],“替代数据是信贷信息的有益补充……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在本质上属于征信活动,需要纳入征信监管”。虽然替代数据尚无明确定义,但从国内金融业务实践来看,司法行政信息、公积金社保缴存信息、公用事业缴费信息等都已成为是否提供金融服务的参考信息[ 鉴于本文研究主题所限,本文对数据和信息不作区分。],也即《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中的非金融信用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与替代信息存在本质区别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十和十二章分别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借款合同予以区别规范并同时编入典型合同的分编,因此在民事基本法律层面,金融信用信息与一般商品服务赊销赊购、公用事业缴费等替代信息因行为法律性质不同而存在本质区别。

执行司法裁判、遵守行政管理法规缴存社保或公积金的行为是法定义务,《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确定的司法行政公开原则和具体条款是其信息处理依据,与金融信用信息处理的依据存在根本区别。

与赊销赊购信息的区别

金融信用信息反映金融交易,与赊销赊购信息的最大区别是反映的债权种类不同,分别对应借款之债与非借款之债。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以借款后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为交易内容,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定义,是典型的金钱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或无法强制履行的情形,因此不能请求裁判机构终止合同而仅承担违约责任。赊销赊购以《民法典》第九章买卖合同为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以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等为由抗辩继续履行的请求,即有权终止合同履行而仅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来看,甲与乙之间存在货物买卖交易,供货的甲方可以货物出现瑕疵、事实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终止合同履行而赔偿违约金或损失。而对于借款合同,因货币价值符号的属性,只要交易标的物为法定货币,双方均不能因纸币陈旧、有污渍而主张不能实现借款合同目的,也不能像交易标的物为生鲜时令货物那样主张无法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反映借款合同的金融信用信息不受交易标的物的影响,在以法定货币为标准标的物的金融行业内,交易履行状况可以货币形式量化是其最大特点,对判断债务人信用状况而言具有可量化的客观特点。在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金融信用信息既是金融机构消除信息不对称、防范信贷风险的客观需求,也是国家建立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为此,许多西方发达经济体制定专门法律规范金融信用信息的适度共享,例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借贷机会法》等等。而一般商品服务赊销赊购的履行情况与标的物有关,不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意愿,赊销赊购的履行信息无法准确反映债务人信用状况。

与公用事业缴费信息的区别

水电热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关系国计民生,除遵守《民法典》第十章外,还需遵守国家对各个公用事业领域颁布的专门法律法规,例如《电力法》《电信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等,相应的公用事业缴费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如何查询获得均由各公用事业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金融信用交易需依据《民法典》第十二章,遵守利息不得提前扣除、借款用途不得更改、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禁止高利贷、无约定时遵守交易习惯等规定。

两类服务最大的不同在于标的物,公用事业服务以水电气热力等为标的物,服务质量与各地的标准、使用环境等有关,与金融信用交易在全国范围内以统一的货币为标的物不同。例如,临时断电时供电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依符合国家规定的事先通知免除赔偿责任,而金融信贷业务若出现断贷,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金融债务不存在因不可抗力等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抗辩,借款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否则金融机构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两类信息在责任承担上也适用不同法律条款。

与司法行政信息的不同

司法行政信息反映的是信息主体遵守行政法律法规、履行司法裁判等法定义务的情况,比如依法缴存社保公积金、执行裁判文书等等。法定义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裁判文书为依据,金融信用交易、公用事业缴费等约定义务以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内容和责任承担为依据,两类义务履行信息的处理依据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公开原则,司法行政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开后的司法行政信息处理无需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各类交易合同义务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其履行信息以不公开为原则,以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提供或公开等处理为例外。

各类信息处理规则的法律依据及注意要点

第一,《民法典》和即将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所有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法律规范。《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范畴及处理行为的范围予以明确规范,是个人信息处理的根本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参考《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等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确立了“告知-同意”为核心,合法正当必要为原则的个人信息处理规范。征信体系处理任何信息都应遵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2013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对金融领域内征信业务予以规范的专门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对不良信息的定义,虽然将司法行政信息、一般商品服务赊购信息等纳入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范畴,但这并不排除需遵守司法行政、赊购等信息处理的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民法典》、《合同法》、诉讼程序法和其他行政法律。

最后,司法行政中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裁判等信息属于《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中的不良事件,根据司法行政公开原则在信息采集提供环节无需再次获得信息主体授权,但信息展示期限既要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也要遵守司法制裁、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即撤销处罚或认定已履行完毕司法行政义务后,若法律法规未明确应继续展示,则征信业务中此类不良信息的保存应与信息提供者同步,即信息提供者对外不再公示司法行政信息的,征信机构同步从信用报告中删除。

总之,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征信是信息处理特征最明显的行业,理清各类信息处理的法律依据,对推动征信行业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轨道,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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